【深圳商报讯】(驻穗记者姚嘉莉通讯员曾洁赟刘凯欣)7月10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法院近年坚持“预防为先、非诉挺前、诉讼托底”的纠纷解决思路配资炒股门户,多元化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今年1-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2万件,同比下降14.83%;调解撤诉1.08万件,调解撤诉率同比提升2.81个百分点;成功诉前调解纠纷2.46万件,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当天,广东高院还发布一批司法保障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典型案例,包括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业主大会决议提起诉讼、二手房买卖中物业费如何负担、“酬金制”物业费计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为酬金制模式下物业管理的困局和纠纷的典型案件。据了解,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方式为酬金制,即物业公司每月按应收物业服务成本费用总额的6%的比例提取酬金,物业服务费用为小区业主所有,由某物业公司代管。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物业公司移交物业费的结余资金101万余元。诉讼中双方对酬金的提取基数认定存在分歧,同时,某业主委员会认为某物业公司存在“不合规的物业管理支出”,并申请进行了审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应收物业服务成本费用总额”的酬金提取基数约定不明,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履行情况,同时考虑合同订立的目的并兼顾公平原则,“物业公司每月按应收物业服务成本费用总额的6%的比例提取酬金”中的计算基数应为“预收的物业服务费金额”,而非业主委员会主张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
因此配资炒股门户,对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张前述费用不应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并要求某物业公司移交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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